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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承鴻即晟全汽車商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晟全汽車商行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獨資負責人邱承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