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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45號
聲  明  人  王淑娟  

聲  明  人  王邱阿笑

聲  明  人  王淑貞  

聲  明  人  王錦隆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王邱阿笑為被繼承人王伸鐘(男,民國33年9月3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段00巷00號)之配偶,聲明人王淑娟、王淑貞、王錦隆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均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2月13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王伸鐘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