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相 對 人 陳仁璋
李雪如
傅松華
鍾昭財
徐顯民
徐啓誠
徐文理
0號
徐顯生
呂惠珠
劉坤奇
葉慧玲
劉健堂
鄭張秀鳳
鄭珠會
趙韋雯
鄭錦杏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微、代理人 葉凱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送達代收人 葉凱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