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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己○○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方法分割。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平均負擔94%,被告丙○○、丁○○、戊○○各負擔2%。
  事實及理由
本件被告丙○○、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略以:被繼承人己○○(00年00月00日出生)於民國000年0月0日過世,被告丁○○(長子)、戊○○(次子)、丙○○(長女)及原告甲○○(三子)、乙○○(四子)(下合稱原告2人)共5人為其繼承人(下皆以姓名稱),應繼分各1/5。被繼承人己○○過世所遺留財產土地6筆、房子1楝、承租地1筆,存款1筆、保險1筆即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編號1屏東○○鄉○○段0000地號土地全部、編號2屏東○○鄉○○段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1875/8012,編號3屏東○○鄉○○段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全部,編號4屏東○○○○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1/4,編號5屏東○○○○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重測後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全部,編號6屏東○○○○00地號國有地承租權,編號7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存款新台幣(下同)36,494元,編號8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保險金1,070,563元,於辦理己○○遺產繼承登記時,由丙○○通知原告甲○○、乙○○拿出印鑑證明書及印鑑章辦繼承登記,其並未提及母親、父親被繼承人庚○○○○、己○○所遺留財產有那些?遺產如何分割繼承?原告可以分到什麼遺產?應繼分多少?分割繼承協議書及登記清冊丙○○也沒有交給原告看,丙○○亦未告知土地如何分配登記?原告甲○○等2人尊重、信任丙○○,認為她會秉持公正、公平,且依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位繼承人之均分繼承規定辦理,繼承人均分繼承都有應繼分,每人都可以拿到己○○遺產。原告甲○○於000年0月0日、乙○○於同年月00日提出印鑑證明書及印鑑章,給予丙○○辦理繼承登記。實由被告戊○○擅自寫遺產分割協議書,未會同告知原告等2人繼承分配情形,在原告等2人不知情下,即自行拿原告印鑑章去蓋章及印鑑證明書,向○○轉○○地政事務所申辦遺產分割協議繼承登記,該協議書内容並無原告等2人繼承登記,嚴重侵害原告繼承權利。丙○○於000年00月起迄今,數次來電、電傳(LINE) 及書信,指稱要出售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該地上建物(房屋門牌座落:屏東縣○○鄉○○村00鄰○○路00巷0號)祖產,要還戊○○債務,需要原告2人拿出印鑑證明書及印鑑章。原告等2人堅拒提供印鑑證明書及印鑑章,不願賣祖產。丙○○催促急迫、口無遮攔罵原告2人,嗣原告2人查詢後方知丙○○盜用印章與印鑑證明書,侵害2人繼承之權利,被告3人繼承己○○遺產情形及原告2人,如附表一所載,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 -00地號等4筆土地,繼承面積合計1,913. 5平方公尺 (578. 83坪)。於000年00月間,為被告渠等3人,以土地1坪3,613元再轉賣予辛〇〇,轉賣交易價額共計2,091,313元(578.83坪x3,613元),全知為被告3人分得使用。按民法1141條規定每人均分應繼分382.7平方 公尺(115. 77坪)(1,913. 5平方公尺/5),轉賣計價418,277元。被告等3人之不當得利,侵占原告等2人的權益合計836,554元,原告2人訴求按應繼分現金賠償此損害,每人賠償418,277元。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被告3人各繼承持份1/3,按民法1141條規定每人均分應繼分為持份1/5,原告2 人訴求按應繼分分割繼承登記。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國有承租地,承租權由被告丙○○單獨繼承,據聞被告不自任耕作,轉租他人意圖謀取租金。按民法1141條規定每人均分應繼分為持份1/5 之承租權,原告2人訴求按應繼分,每人持份1/5承租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36,494元及中國人壽保險金額至死亡日之解約金1,070, 563元,該二款合計1,107,057元,全由被告3人提領使用。按民法1141條規定每人均分應繼分1/5,每人可分配221,411元 元。被告等3人侵占原告等2人的權益合計442,822元此不當得利,嚴重侵害原告等2人權益,原告2人命求被告3人以現金賠償原告損害。本案被告戊○○擅自寫之分割繼承協議書,既未告知及經原告2人同意,應不生效力,其等基於無效之分割協議,而為己○○所遺留房地之繼承登記,自應予塗銷登記。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141條、第1148條、第1151條、第1164條規定,應將被告渠等3人繼承父母親被繼承人己○○所遺留房地,於000年00月0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依原告2人聲明裁判均分分割繼承登記云云。聲明求為判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所示一土地已辦理完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裁判按應繼分分割繼承登記及賠償已出售農地之價金。請求法院確認被告繼承存款與保險金所得裁判均分。 
被告丙○○、戊○○之答辯:己○○不幸於000 年0 月0 日○○0 點因○○死亡地點○○○○○○○醫院。原告被告兄姊弟於000 年00月00日丁○○,丙○○,戊○○,甲○○,乙○○等5人立協議書人分割繼承協議書。原告於000 年0 月0 月日突然提出分割繼承協議書取消滅失,原告心態行為惡劣被告拒絕不得變更分割繼承協議書。原告於00年00月00日離婚結婚有生一個女兒0 歲,由被告丙○○帶回○○扶養長大至今快00歲每個月及被告姊姊提供原告女兒金錢費,家父家母都往生了老家○○村○○路00巷0 號。被告都大姊管理大姊住○○比較近最近身體比較差有○○○○病每天要打○○○吃○○○慢性處方簽視力減遂認耐管理,各自兄弟定居○○,○○,各自年紀有00歲,原告主張無理由等語置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被告丁○○同意原告主張,並稱當初因原告2人債務問題,故兩造間為分割協議登記,被告丙○○、戊○○偽造文書、代簽名,故應為無效之處分,被告丙○○、戊○○為不當得利,應返還云云。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己○○於000年0月0日過世,被告丁○○(長子)、戊○○(次子)、丙○○(長女)及原告甲○○(三子)、乙○○(四子)(下合稱原告2人)共5人為其繼承人(下皆以姓名稱),應繼分各1/5。被繼承人己○○過世所遺留財產土地6筆、房子1楝、承租地1筆,存款1筆、保險1筆即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遺產,編號1屏東○○鄉○○段0000地號土地全部、編號2屏東○○鄉○○段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1875/8012,編號3屏東○○鄉○○段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全部,編號4屏東○○○○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1/4,編號5屏東○○○○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全部,編號6屏東○○○○00地號國有地承租權,編號7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存款新台幣(下同)36,494元,編號8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保險金1,070,563元,渠等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簿謄本與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華南銀行客戶查詢資料與人壽保險等,堪信屬實。
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附表一編號1-5土地,6之承租權與8之保險金係甲○○、乙○○於000年0月0日、000年0月00日提出印鑑證明書及印鑑章,給予丙○○辦理繼承登記。事實上由被告戊○○擅自寫遺產分割協議書,未會同告知原告等2人繼承分配情形,在原告等2人不知情下,即自行拿原告印鑑章去蓋章及印鑑證明書訴請附表所示一編號1-5土地已辦理完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裁判按應繼分分割繼承登記及賠償已出售農地之價金云云,被告則以兩造親自簽署遺產分割協議,上開部分早已分割完畢等語置辯,並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與權狀、土地登記簿謄本等為證,茲分敘之
  ⒈附表一編號1-5土地部分,原告主張無理由
   查附表一編號1-5土地均於000年00月00日辦理分割繼承
   ①屏東○○鄉○○段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1875/8012
    ,分割後為丁○○、戊○○、丙○○各2500/8012。  ②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全部,分割
    後丁○○、戊○○、丙○○各1/3
   ③屏東縣○○○○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1/4,分割後丁○○、戊○○、丙○○各1/3
   ④屏東○○○○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全部,分割後丁○○、戊○○、丙○○各1/3
   ⑤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全部,分割為丁○○1/3、戊○○1/3、丙○○1/3。
   上開土地經本院向○○地政事務所調取該所繼承登記之相關文件,原告與被告皆親自領取印鑑證明書並出具印鑑證明並於000年00月00日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並約定如上開遺產分割之內容,核與被告提出協議書內容相同,有上開登記申請書等在卷可按;而印鑑章與印鑑證明皆重要文件,如非為遺產分割申請,且簽署協議書並蓋用印鑑章,所為何事,原告事後以渠等不知云云,自非可取。至於分割後之土地如何處分,屬被告之權限,原告請求賠償出售農地價金,自非有理。
   ⑥則原告請請求塗銷登記並裁判按應繼分分割繼承登記及賠償已出售農地之價金云云,自無理由。  
  ⒉附表一編號6之承租權,原告主張無理由  
   屏東○○○○00地號國有地承租權,原係己○○承租,嗣丙○○於000年0月0日以切結書方式申請單獨承租,非如原告主張擅自寫遺產分割協議書,未會同告知原告等2人繼承分配情形,原告主張洵非可取,原告主張無理由。
  ⒊附表一編號8之保險金非遺產,原告主張無理由  
   己○○為要保人投保之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保險保險金1,070,563元,經凱基人壽回函受益人係指定戊○○,故非遺產,有該公司回函可按,原告主張與事實不符;非己○○之遺產,原告主張無理由 。
 ㈡附表一編號7華南商業銀行存款36,494元部分,應予分割
  ⒈己○○名下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存款36,494元(含利息),確為未為分割(院卷一第295-320頁)。
  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另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⑴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⑵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1151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方法不能協議即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⒊本件己○○所遺如附表一編號7之存款為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而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故公同共有關係應屬暫時存在。而兩造就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前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則身為繼承人之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前揭遺產,依上開說明,自屬有據。原告主張依兩造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本院考量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是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並請求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遺產,分割方法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請求附表一編號1-6、8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本院認訴訟費用由兩造比例負擔為為宜,爰諭知如主文第3 項所示。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者須於送達後1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附表一己○○遺產與分割方法
編號
財產(權利範圍)
原分割繼承土地所有權人與權利範圍
原告請求分割繼承土地所有權人 與應繼分權利範圍
本院之認定與分割方法
1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院卷一第95-103頁
丁○○1/3、戊○○1/3、丙○○1/3
丁○○
1/15、戊○○1/15、丙○○1/15、甲○○1/15、 乙○○1/15
兩造已遺產分割協議,原告主張無理由
2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1875/8012
院卷一第117-124頁

丁○○、戊○○、丙○○各2500/8012(含庚○○○) 
丁○○、戊○○、丙○○、甲○○、乙○○各418,277元。

台幣2,091,313 (578.83坪3,613元)。 2,091,313 元/5=418,277元。
兩造已遺產分割協議,原告主張無理由
3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全部
丁○○、戊○○、丙○○各1/3
兩造已遺產分割協議,原告主張無理由
4
屏東○○○○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1/4
院卷一第122-135頁
丁○○、戊○○、丙○○各1/3(含庚○○○) 
兩造已遺產分割協議,原告主張無理由
5
屏東○○○○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全部
院卷一第137-141頁


丁○○、戊○○、丙○○各1/3
兩造已遺產分割協議,原告主張無理由
6
屏東○○○○00地號國有地承租權
院卷一第143頁
院卷二第283-318頁
丙○○   1/1
丁○○、戊○○、丙○○、甲○○、乙○○各1/5
丙○○以繼承承租方式,新訂租約為現承租人,非遺產,原告主張無理由(院卷二第283-318頁)
7
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存款
36,494元(含含利息)
院卷一第295-320頁
繼承領取人
丁○○、戊○○、丙○○
丁○○、戊○○、丙○○、甲○○、乙○○各1/5
丁○○、戊○○、丙○○、甲○○、乙○○各1/5,各得單獨領取。
8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保險金
1,070,563元
院卷三第57-61頁
繼承領取人
丁○○、戊○○、丙○○
丁○○、戊○○、丙○○、 甲○○、乙○○各1/5
據凱基人壽(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更名)回函,己○○保險指定受益人為戊○○,故非屬己○○遺產,原告主張無理由。

  
附表二繼承人與應繼分 
繼承人
應繼分
甲○○
1/5
乙○○
1/5
丙○○
1/5
丁○○
1/5
戊○○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