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
原 告 鍾楊玉雪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楊慶輝
被 告 楊智凱
被 告 楊詩婷
被 告 楊于萱
被 告 楊子瑩
被 告 楊卓勲
被 告 那盛
(即楊朝盛)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楊紋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楊詩婷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