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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
原      告  鍾楊玉雪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楊慶輝  


被      告  楊智凱  

被      告  楊詩婷  


被      告  楊于萱  

被      告  楊子瑩  

被      告  楊卓勲  

被      告  那盛   
         (即楊朝盛)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楊紋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楊詩婷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