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