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溫宏謙
相 對 人 溫重啓
溫志航(即溫駿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重啓、溫志航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2人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各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聲請人為民國42年出生,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元(計算式:5,000元×12月×10年×2人=1,2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