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4年度家護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即被 害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被 害 人 B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C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D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相 對 人 E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保護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 月15日核發114 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78 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依法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
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A 、B 、C 、D。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A 、B 、C 、D 為下列行為:騷擾。
相對人應於民國116 年9 月30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劃:○○教育輔導(12週,每週至少2 小時)、○○教育(6 週,每週至少2 小時)。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相對人為被害人A 之配偶、被害人B 、C 、D 之父親,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之家庭成員。相對人經常酒後辱罵被害人,於民國000 年0 月00日晚上7 時許,在屏東縣○○鄉住處,相對人酒後以三字經穢語辱罵被害人,摔擲東西、翻倒家中桌子,令被害人心生畏懼,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且被害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聲請人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等內容之保護令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被害人A 之配偶、被害人B 、C 、D 之父親,且相對人有於上揭時、地,對被害人等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等情,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在卷,並有警詢調查筆錄、現場照片等資料附卷可參,而相對人於本院審理中陳稱:伊確實有酒後失控辱罵三字經之行為,對於保護令之聲請沒有意見等語,則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被害人主張其有遭受相對人為上揭家庭暴力行為等情,應堪採信,且被害人仍有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則被害人請求核發保護令,應屬有據。
三、次查,本件經屏東縣政府家庭暴力處遇計畫鑑定小組評估後認為:建議相對人接受○○教育輔導(12週,每週至少2 小時)、○○治療(6 週,每週至少2 小時)之處遇課程等語,有屏東縣政府函文暨所附評估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憑,從而,本院認為應有必要命相對人完成上開內容之處遇計畫,以防止再度發生家庭暴力行為,並保護被害人權益。綜上,本院爰依被害人之聲請,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通常保護令,並酌定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 年。
四、末查,聲請人雖請求禁止相對人與被害人接觸、跟蹤,並核發遠離令等語,惟兩造現仍同住一處,自有見面、接觸之可能,且本院審酌上揭保護令之內容應足以保護被害人,是被害人上開其餘保護令之請求,本院爰不予核發,一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院前所核發之114 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78 號暫時保護令,自本保護令核發時起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
A A01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送達處所:○○縣○○鄉○○村○○街000 號 |
B A03 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送達處所:○○縣○○鄉○○村○○街000 號 |
C A04 民國000 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送達處所:○○縣○○鄉○○村○○街000 號 |
D A05 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送達處所:○○縣○○鄉○○村○○街000 號 |
E A09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送達處所:○○縣○○鄉○○村○○街000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