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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東均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郭建清  
被  上訴人  萬利不銹鋼製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氣  
訴訟代理人  鄭春輝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