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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鄭惠瀞  

代  理  人  林易玫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鄭惠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11月18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