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鄭惠瀞
代 理 人 林易玫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鄭惠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11月18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