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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方聖鈞(原名:方朝瑋)


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方聖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2月3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