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偉軒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偉軒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3月7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