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蕭詠如即蕭雅如
代 理 人 陳慧錚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陳崇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蕭詠如即蕭雅如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4月7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