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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雅玲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雅如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楊絮如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陳威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錫仁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雅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6月5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