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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曉琪  

代  理  人  陳怡融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陳薇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洪佳妙(1)、張簡旭文(2)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曉琪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0月7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可參,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