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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憶霖即徐麗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楊良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映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徐憶霖即徐麗雯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民事廳97年第四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6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對各債權人清償,且各債權人均已受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免責。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裁定開始裁定自111年3月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因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且無從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予認可,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裁定自112年4月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各相對人共受償38,832元後,本院於113年9月18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本院並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6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事由而裁定不免責,該裁定並於114年6月2日確定等情,業據調取上開各卷宗核閱屬實。
 ㈡而聲請人主張其於前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分別對各相對人清償逾附表所示「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欄位所示之數額等情,業據提出還款單據6紙為證經本院以114年12月4日屏院昭民力114消債聲免第13號函,命相對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陳報上開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6號裁定確定日繼續清償之數額,並陳述意見,逾期未表示則視為無意見,其中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而視為無意見,其餘相對人則分別陳報已收受如附表所示「相對人陳報清償數額欄」之金額,有相對人之陳報狀可佐,而該欄金額均已達如附表所示「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欄」之金額。是聲請人前開主張,堪信屬實。  
 ㈢綜上,聲請人因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因而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清償達上開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責事由。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即無裁量餘地,自應裁定聲請人免責。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附表:                                        (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中已分配總額
第133 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總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 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
聲請人繼續清償數額
相對人陳報聲請人繼續清償數額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896元
5.55%
2,154元
3,792元
1,638元
1,638元
4,914元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811元
4.02%
1,562元
2,747元
1,185元
1,185元
1,185元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9,441元
43.81%
17,011元
29,933元
12,922元
13,000元
13,000元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383元
4.99%
1,938元
3,409元
1,471元
1,571元
1,471元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0,278元
7.61%
2,957元
5,200元
2,243元
2,243元
2,243元
6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82,031元
34.02%
13,210元
23,244元
10,034元
10,034元
視為無意見
  總計
1,710,840元
100%
38,832元
68,325元
29,493元
29,6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