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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誼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涂志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誼瓴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民國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6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予免責確定。而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對各債權人清償,且各債權人均已受償逾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免責。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裁定聲請人自112年12月20日中午12時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各相對人共受償新臺幣(下同)2,656元後,經本院於113年4月23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在案,然因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6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主張業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額度而聲請免責,依據首揭說明,本院即應審酌聲請人是否已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均達應受分配之數額。
 ㈡而聲請人主張其於前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分別對各相對人清償達附表所示「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欄位所示之數額等情,業據提出還款單據為證。經本院函詢各相對人,各相對人陳報之受償數額與聲請人所述均相符,有各相對人陳報狀可稽。是聲請人前開主張,堪信屬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相符,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
附表:(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6號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公告之債權比例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各債權人債權額20%之數額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73,054元
32.66%
36,023元
413,744元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9,690元
6.45%
7,119元
81,767元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9,471元
2.98%
3,292元
37,815元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6,530元
4.83%
5,327元
61,178元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4,919元
2.6%
2,866元
32,915元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6,601元
4.83%
5,328元
61,192元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06,329元
36.33%
40,077元
460,302元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8,666元
2.97%
3,278元
37,654元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4,929元
3.54%
3,909元
44,892元
10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7,507元
2.8%
3,085元
35,427元
總    計
6,347,696元

110,303元
1,266,8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