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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蘇訓儀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清算事件,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