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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琬喻即賴清香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潮州分局

法定代理人  康國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賴琬喻即賴清香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前於民國110年5月20日向本院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裁定自111年3月17日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進行更生程序,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進行中之111年5月7日,提出分6年、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0元,清償總額為36,000元之更生方案,而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故本院於112年4月7日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進行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可113年10月14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並業已分配完結,本院司法事務官乃於113年11月20日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債務清理事件相關卷宗核閱屬實。
 ㈡依本院於113年10月16日公告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清算事件之分配表所附「債權人分配金額彙總表」所示,債權人分配比率為100%,分配不足額為0元,是債務人之債務已經全數清償完畢,自應予債務人免責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