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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蕭玉眞  

代  理  人  許飛陽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即 債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蕭玉眞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另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復為同條例第133 、134 條所明定。
二、經查:
 ㈠聲請人前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裁定自民國112年6月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各相對人共受償新臺幣(下同)85,628元後,本院於114年2月25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等情,業據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㈡關於聲請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迄今之收入部分,聲請人因須照顧中風之配偶無法外出工作,另因健康因素亦已無從事家庭手工,每月由其子資助生活費8,000元,業據其陳明在卷,並有診斷證明書、資助切結書可佐,且聲請人112、113年所得僅有575元、213元,現投保勞保於屏東縣食品代工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經本院調取其之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誤,堪認聲請人未受僱於任何公司或商號,其所稱所得情形堪信屬實。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共為8,500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低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2、113、114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之數額17,076元、17,076元、18,618元,應屬確實。足見聲請人於收入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之數額後,已無餘額,是本件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應不予免責規定之適用餘地。
 ㈢然查:  
 ⒈按債務人故意於財產狀況、收入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違反本條例第9條第2項到場義務、第41條出席及答覆義務、第81條第1項提出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義務、第82條第1項報告義務、第89條生活儉樸及住居限制義務、第101條提出清算財團書面資料義務、第102條第1項移交簿冊、文件及一切財產義務、第103條第1項答覆義務、第136條第2項協力調查義務等,勢必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為使債務人盡其法定義務,俾清算程序順利進行,亦不宜使債務人免責,此觀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立法理由甚明。又債務人違反第8款所列法定真實陳述、提出、答覆、說明、移交、生活儉樸、住居限制及協力調查等義務,須造成債權人受有損害,或對於程序順利進行發生重大影響,法院始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修正理由參照)。  
 ⒉聲請人名下本有台南巿新營區王公段647地號土地及同段49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然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110年3月21日出售他人,並於110年5月26日得款658,335元(與其父蕭天右共有部分一同出售,價金共計395萬元),並將所得價金其中500,335元無償贈與蕭天右,聲請人嗣於111年7月11日聲請本件清算,迄本院審理清算聲請之際,命聲請人釋明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財產狀況是否有變動及補正相關資料,聲請人亦未表明系爭不動產業已出售之事,本院遂依此判斷其財產狀況,並准予開始清算,直至清算執行程序終結後,本院審理有無不免責事由時,再次命聲請人釋明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財產狀況是否有變動,聲請人始於114年8月27日具狀陳報有出售系爭不動產之情事,並於114年9月24日調查程序說明前開售地始末,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院111年9月21日函文、聲請人111年10月12日陳報狀、郵局歷史交易清單、本院114年8月11日函文、聲請人114年8月27日補正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暨買賣價金履保證委任書、調查筆錄等件在卷足參。聲請人固稱其父患有心臟病急需治療,其留存必須生活費後將剩餘價金50餘萬元交由其父支出醫療費用,並提出診斷證明書乙份為證,該診斷證明書雖記載其父於111年1月3日經急診入院並當日接受心導管介入治療、冠狀動脈氣球擴張術及冠狀動脈支架置放,術後住加護病房後轉普通病房,同年1月5日出院,然觀其就診日期距出售系爭不動產已有相當時日,且系爭不動產出售之大部分價金應由其父取得,聲請人並未說明及舉證有何原因需由聲請人資助父親醫療費,則聲請人主張該價金係交予其父做為醫療費用之真實性,即非無疑,本院自難僅憑該紙診斷證明書,逕信為真。從而,聲請人違反據實報告義務,對程序順利進行發生重大影響,亦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聲請人就此復未提出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之證明,核與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不免責之事由相當,且難認情節輕微,依前揭條文規定,本院即應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定不應免責之情形,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應不免責。又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如附表所示,依消債條例第142條之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附表:                              (單位:新臺幣)
編號
普通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率
分配總額
第142 條所定債權額20%
繼續清償至第142 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
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8,567元
2.01%
1,717元
81,713元
79,996元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95,421元
10.78%
9,228元
439,084元
429,856元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15,621元
7.44%
6,372元
303,124元
296,752元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91,985元
29.91%
25,607元
1,218,397元
1,192,790元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32,600元
3.11%
2,659元
126,520元
123,861元
6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0,855元
4.77%
4,082元
194,171元 
190,089元
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147,030元
15.45%
13,228元
629,406元
616,178元
8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9,624元
1.03%
881元
41,925元
41,044元
9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23,000元
1.09%
937元
44,600元
43,663元
10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276,502元
6.27%
5,367元
255,301元
249,934元
11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84,549元
1.89%
1,616元
76,910元
75,294元
1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0,796元
1.13%
970元
46,159元
45,189元
13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880,710元
4.32%
3,702元
176,142元
172,440元
1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1,682元
4.57%
3,916元
186,337元
182,421元
15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271,922元
6.24%
5,346
254,384 元
249,038元
總計
20,370,864元
100%
85,628元
4,074,173元 

3,988,5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