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德福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聲請費。查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陳報其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60,103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7,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