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葉名宸 住屏東縣○○鎮○○里○○街0巷0號
代 理 人 楊靖儀律師
葉朝珅
相 對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代 理 人 羅榮義
顏嘉暉
林怡妏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移調字第1 號(原案號:113 年度訴字第
287 號)因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7 日
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潘 快
書記官 沈詩雅
到場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相對人代理人、調解委員
經調解委員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就聲請人所有車號000-0000,TOYOTA YARIS 1500C.C
自小客車之變速箱系統、引擎系統及前方攝影機保證已修繕
完竣,安全無虞。
二、相對人同意就前項之自小客車依原買賣契約之保固約定,保
固期間自112 年12月10日起算,保固四年或里程數12萬公里
(以先到為準),其中就前項所載三個修繕部分,再延長保
固期間1 年或里程數2 萬公里(以先到為準)。
三、聲請人同意於114 年1 月10日前至相對人營業處所取回第一
項之自小客車。
四、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無訛簽名於后:
聲請人代理人楊靖儀律師、葉朝珅
相對人代理人羅榮義 林怡妏 顏嘉暉
調解委員林碧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沈詩雅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