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冠軍汽車材枓有限公司
冠軍環保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宗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弘儒律師
王永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便宜汽車百貨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6萬2,508元(計算式:00000000+5145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4,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