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穩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曉盈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3號),因被告已於20日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