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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連瑤姿  
被      告  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娟  
            陳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70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並計算至本件起訴前(即民國114年4月17日)之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96萬9,676元(計算式:本金13,700,000元+利息248,959元+違約金20,717元=13,969,676元,利息、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二),應繳納裁判費15萬3,43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萬1,060元外,尚應補繳2,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附表一(元,新臺幣)
編號
 本 金
計算
類別
  起算日
截止日
利率
(週年利率)
 1
5,700,000元
利息
113年10月31日
清償日
3.63%
 2
5,700,000元
違約金
113年12月1日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
3
4,000,000元
利息
113年9月30日
清償日
3.67%
4
4,000,000元
違約金
113年10月31日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
5
1,000,000元
利息
113年10月31日
清償日
3.67%
6
1,000,000元
違約金
113年12月1日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
7
3,000,000元
利息
113年9月30日
清償日
3.39%
8
3,000,000元
違約金
113年10月31日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
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
 本金
計算起訖日
週年
利率
  金額
 1
利息
5,700,000元
113年10月31日至114年4月17日
3.63%
95,802元
 2
違約金
5,700,000元
113年12月1日至114年4月17日
0.363%
7,823元
 3
利息
4,000,000元
113年9月30日至114年4月17日
3.67%
80,438元
 4
違約金
4,000,000元
113年10月31日至114年4月17日
0.367%
6,797元
 5
利息
1,000,000元
113年10月31日至114年4月17日
3.67%
16,993元
 6
違約金
1,000,000元
113年12月1日至114年4月17日
0.367%
1,388元
 7
利息
3,000,000元
113年9月30日至114年4月17日
3.39%
55,726元
 8
違約金
3,000,000元
113年10月31日至114年4月17日
0.339%
4,7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