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品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漢傑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林玉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玉娟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林玉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