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藍玉霞
陳明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李軒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