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成興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世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美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85萬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萬2,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