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鄭珮琪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同下)6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並請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