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郭憬忠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温俊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莉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2,3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