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 告 沁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宸瀠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期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7,5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5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