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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國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尚道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原告係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訴,依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除本金外,應併計起訴前即114年1月19日以前之孳息及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08萬7,169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2,09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5萬3,504元,尚應補繳1萬8,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被告新尚道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月秋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附表:

訴之聲明項次


訴之聲明內容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算日

迄日


計息基數

週年利率
合計
(計算式:①x②x③,不滿1元部分4捨5入)

起算日

迄日
(起訴前1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合計
(計算式:①x④x⑤,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第1項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26萬1,197元,及自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41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原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




26萬1,197元




113年9月27日
























114年1月19日







115/365
























3.415%




2,810元




113年10月27日
























114年1月19日







85/365
























0.3415%





208元




第2項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1,299萬4,319元,及自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41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原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




1,299萬4,319元




113年10月3日




109/365




13萬2,519元




113年11月3日




78/365




9,483元




第3項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81萬6,480元,及自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41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1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原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




81萬6,480元




113年10月31日




81/365




6,188元




113年11月30日




51/365




390元




第4項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59萬6,916元,及自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41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原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




59萬6,916元




113年10月20日




92/365




5,138元




113年11月20日




61/365




341元




第5項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51萬6,007元,及自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41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原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




51萬6,007元




113年10月5日




107/365




5,166元




113年11月5日




76/365




367元




第6項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73萬2,092元,及自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41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原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




73萬2,092元




113年10月9日




103/365




7,055元




113年11月9日




72/365




493元
本金合計⑥
1,591萬7,011元
利息合計⑦
15萬8,876元
違約金合計⑧
1萬1,282元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⑥+⑦+⑧)
1,608萬7,1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