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勝海
被 告 春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黃宏
被 告 鄭朝璟
林秀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588,32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經併算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35,983元(計算式見附表二),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1,624,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7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103元,尚應補繳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簡秀穎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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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3%計算。 | 自11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自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3%計算。 | 自11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自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14%計算。 | 自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自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14%計算。 | 自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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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