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聯銘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忠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仁醫院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41,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1,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壹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韶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