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6號
原      告  晨宜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宸  
原      告  傅雪琪  
            李詔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
被      告  李鴻明  
            李鴻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昱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2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