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勝海
被 告 宇通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翁小庭即翁睿妤
被 告 陳家寧即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6萬6,6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6萬6,6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