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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勝海  
被      告  宇通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翁小庭即翁睿妤



被      告  陳家寧即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6萬6,6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6萬6,6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