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徐禎翊
被 告 鄭欣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欣怡
法 官 蔡壹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