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徐禎翊
被 告 鄭欣潔 住○○市○○區○○○○○○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9萬4,6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本金部分原請求新臺幣 (下同)259萬2,864元,於訴狀送達後,增加為259萬4,655元,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則原告所為訴之追加,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一、原告主張:被告先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250萬元,約定借款日期自同日起至142年8月25日止,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年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959%,並自同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視為全部到期,應自逾期之日起按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並應就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放款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下稱系爭250萬元借款)。被告亦於112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7萬元,約定借款日期自同日起至132年8月25日止,利率、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均同系爭250萬借款之約定。惟被告就上開兩筆借款均自113年1月25日起未再依約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編號1、2所示,原告自得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又被告於112年8月23日向原告申請一卡通鈦金商旅信用卡,並陸續刷卡消費,兩造約定各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持卡人信用等級適用之加碼利率計算循環信用利息,惟被告自113年3月24日起即未再依約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如附表編號3所示,原告自得依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再兩造於112年8月17日就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00號建物簽立不動產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同意書兼授權書(下稱保險同意書),約定被告於積欠原告之債務未清償前,每年應就上開房屋即原告之擔保品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且被告如未自行續保,則授權原告代辦續保作業,並於被告帳戶不足支付保險費時,同意原告代墊保險費,惟原告迄今未清償被告於113年8月25日至115年8月25日所代墊之保險費,金額如附表編號4所示,原告自得依保險同意書,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利率資料、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資訊查詢結果、停用明細表、保險同意書、保險單為證(本院卷第19至39、83至91、113至150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保險同意書,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欣怡
法 官 蔡壹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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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3年1月25日起至同年4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2.584%計算。 | 自同年2月25日起至同年4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0.2584%計算。 |
| | 自同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1%計算。 | 自同年4月21日起至同年8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0.271%計算。 |
| | | 自同年8月26日起至同年11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0.542%計算。 |
| | 自同年1月25日起至同年4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2.584%計算。
| 自同年2月25日起至同年4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0.2584%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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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同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1%計算。 | 自同年4月21日起至同年8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0.271%計算。 |
| | | 自同年8月26日起至同年11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0.542%計算。 |
| | 716元及本金44,600元自同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875%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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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94,655元(含編號1至4所示之本金及編號3所示之利息716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