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恆春陽光假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長發
訴訟代理人 王心甫律師
蔡士民律師
被 告 郭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請求之金額計算式仍有不明,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於115年3月3日前提出書狀,將所謂原告同意被告給付消防廠商第一階段款項計新臺幣(下同)41萬5,525元,各係對應被告115年1月6日陳報狀何項金額乙節,列表敘明之(內容至少需包含日期、單據名稱及金額等),如有誤寫、誤算,應一併確認是否更正訴之聲明,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