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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5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訴訟代理人  林肇奕  
被      告  賴怡璇  
            洪天滿  

            賴怡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2月3日下午4時20分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當庭陳稱:與被告賴怡璇間除起訴狀所載本票債權外,亦有汽車貸款債權等語,本院認即有再與查明上情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應於114年12月31日前,陳報下列事項到院:
 ㈠原告:原告就被告賴怡璇除本票債權外,尚有其餘債權存在之相關事證,並應陳明各該債權歷來清償及遲延之情形。又如各該債權伴隨有擔保品(如汽機車動產擔保等,但不限於此),亦請一併陳明相關事證。
 ㈡被告賴怡璇、賴怡玲、洪天滿:關於系爭車城鄉田中段568地號土地,原本是「借名登記」在被告賴怡璇名下之相關舉證。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