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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謝佩容  
被      告  楊暐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