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瓊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俊宗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1,152元,上訴人受全部敗訴之判決而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