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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4年9月14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接獲盧婦產科診所通報,案母B未婚懷孕8周左右,然B當時未滿15歲,故依法進行通報,經聲請人調查後開案處遇,處遇期間多次與B及生父C(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確認後續照顧計畫及親屬資源,惟B及C態度迴避,且雙方親屬皆無意願協助照顧A,A於113年3月9日凌晨出生,經113年3月11日再次與B及C確認照顧計畫,兩人皆無法回應及提出協助照顧者,經評估B領智能障礙中度證明,過往亦有未婚生產且未實際照顧過新生兒,外祖父也多次表示不願意協助照顧A、案外祖母因詐欺案入獄服刑中;C之父母皆無意願協助照顧,故於113年3月11日上午9時35分進行緊急安置,經鈞院准予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B、C配合社政處遇狀況不佳,對於生活狀況及行蹤大多隱瞞說謊,亦無儲蓄計畫、B無業、C從事粗工,為家中主要經濟來源,B、C雖有穩定約定親子會面時間,然近期C並無穩定出現會面,且大多皆由外祖父主動來電約定時間,並由外祖父進行親子面。B及C對於親子會面態度消極,也不會主動關心A近況,聲請人社工與B接觸過程,B仍持續說謊隱匿近期生活狀況;C行蹤不明,B陳述C更換新的工作,因此無法參與親子會面,也無法與社工面談。B及C態度消極,且不願配合社工處遇計畫,經聲請人114年3月份兒少重大決策會議決議向鈞院聲請停止親權。又依據寄養安置報告顯示,未成年子女等於寄養家庭內適應狀況良好,然B照顧知能、技巧及照顧人力資源皆為不足,原生家庭無法提供穩定照顧。綜上所述,B及C無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A,過往配合處遇態度較為消極、不願正視照顧議題,聲請人已向鈞院聲請停止親權,故為確保A未來受照顧狀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兒童A三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護字第54號民事裁定影本、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評估報告、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文件為證。爰審酌B及C態度消極不願正視照顧議題,不願配合社工處遇計畫,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A,經專業社工評估A仍不宜返家。故認為維護A之最佳利益,如未予延長安置,恐不利於A之人身安全,是本案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且B亦同意本案延長安置。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件
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126號)
A 甲○○   民國0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00號
        (現安置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B 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同上
        居屏東縣○○鄉○○街00號5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C 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居屏東縣○○鄉○○街00號5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