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安 置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C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少年A 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114 年10月1 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於民國000 年0 月30日接獲通報表示A 因遭其母親B 過當管教,導致○○○○,出現○○○○○○行為,經訪視評估A 身體雖無明顯傷勢,但B 管教方式嚴厲,且具○○○○○○,A 因○○產生○○○○且表達○○○○,聲請人於000 年0 月00日緊急安置A ,迭經本院裁定准以繼續(延長)安置,並經本院以114 年度護字第00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4 年7 月1 日。聲請人於000 年0 月00日針對家庭處遇情形召開團隊決策會議,就000 年0 月至00月服務觀之,B 仍會因A 行為表徵影響其情緒,對A 返家照顧想法因而反覆不定,會議中主持人引導B 檢視其親職能力,以及A 於00年至000 年反覆安置狀況,B 情緒激動表示A 於000 年緊急安置原因是因A 亂說話而非自己管教不當,且無法接受社工評估B 仍無法結束安置返家,C 則表明希望維持A 安置現況。自000 年0 月至000 年0 月,每月穩定安排1 次A 返家團聚,社工後續得知A 於228 連假返家團聚時遭B 責打,B 表示當天係因A 亂說話而用○○○方式責罰A ,堅持其管教方式沒有錯,也沒有讓A 受傷,無管教不當問題。因社工獲知訊息與B 說法有所出入,為釐清管教事件及確保B 身心安全,向B 表示返家團聚暫改為親子會面,B 無法接受並表示無須再安排返家及電話聯繫,社工於000 年0 月00日、同年0 月0 日皆有詢問B 親子會面意願,B 均拒絕且表示後續無須再安排。綜上,B 管教態度強硬,認為自己管教方法適當,對於A 返家團聚再次發生不當管教事件,歸因於A 偏差行為,致使B 遭家人無法,另B 因無法接受親子會面安排而拒絕會面,評估A 暫不適合返家。是聲請人為維護A 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4 年度護字第00 號民事裁定、屏東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處遇服務評估報告、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等資料附卷可參。本院審酌B 、C 尚無法提供A 適切教養照顧,是為維護A 最佳利益,A 應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身分資料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133號)
 A  乙○○  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0之00號
 B 甲○○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0之00號   
 C 丙○○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00號
       居○○縣○○鄉○○路0之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