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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4年12月10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8日接獲通報,當日上午兒童A在家準備換著衣物上學時,在房間只穿著上衣,母親B去拿褲子要給兒童A穿,B之男友C(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趁機進入抓起兒童A的衣服領口,撫摸其下體且持手機拍攝下體,兒童A表示此猥褻行為約持續一年左右,其若不配合時,會遭威脅及恐嚇及毆打;案四姐知悉後,當天到校後即跟兒童A導師反映,由校方進行通報,於112年9月8日21時30分緊急安置兒童A,並經鈞院准予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在案。安置前案家環境無法提供家中子女良好生活與安全,安置期間B配合親子會面維繫親情,並完成聲請人開立之14小時親職教育,對於親職相關知能概念相較於安置前有提升。B於114年2月找到工地臨時工之工作,5月底與老闆因細故而有爭執再度失業,目前待業中。案家開銷目前依靠案兄及社福團體補助勉力維持。案家整體居住環境不佳,且因汙水處理系統故障,如廁須仰賴外借公共空間處理。B已於114年7月11日簽訂新租屋契約,惟該處居住環境尚未完成清理,房間配置與照顧計劃亦尚未建置完善。由於原住處仍需整理,搬遷作業亦尚未執行,加以案家經濟狀況不穩,多名未成年子女之照顧安排尚未具體明確,故A若現階段返家,仍存有照顧與安全上的疑慮。A遺糞問題現逐漸教導與恢復中,經寄養家庭教導與訓練,遺糞情形仍持續發生,處後續仍有就醫師評估之處遇服務需求。綜上所述,為維護A身心安全及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27號民事裁定、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安置評估報告、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處遇評估報告等文件為證。爰審B尚無法提供A合適之生長環境,亦無其他親屬可協助照顧,經專業社工評估A仍不宜返家,如未予延長安置,恐不利於A身心健全發展,為維護兒童A身心安全及最佳利益,故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且A、B均表示同意延長安置。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件
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211號)
 A 乙○○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 黃淑玲
       (送達處所保密)
 B 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號
 C 陳俊雄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