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C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0 月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1頁首行後關於「案號」漏為記載,應更正為「114年度護字第24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著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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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03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街00巷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及住址:詳卷 |
B A0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街00巷0號 |
C A04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街00巷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