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 安置 人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C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D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E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少年B、C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 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少年A、B、C之母D、父E(均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18時許,發生家暴衝突,D將自己反鎖於房間內,並點燃屋中棉被、衣物等易燃物品,社工於同年月26日接獲通報後到校訪視A、B、C。A、B、C陳述108年11月25日放學後發現D與E皆有喝酒,D呈現喝醉狀態,後與E發生口角衝突,E有掐住D脖子,隨後D便將自己反鎖在房間,E在房門外仍持續與D爭執,嗣E及A、B、C發現有濃煙從房間內竄出,才發現D在房間燒棉被、衣物等易燃物品,後雖已撲滅,但消防車及警察皆有到場處理,D隨即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移送。A、B、C全程目睹事發經過,已明顯造成其三人恐懼與焦慮,D、E過往有多次家暴通報紀錄,A、B、C皆長期目睹,已確實影響其等身心發展,聲請人於108年11月26日15時30分緊急安置A、B、C,迭經裁定准以延長安置,A已於114年2月20日正式結束安置返家,B、C最近1次經本院以114年度護字第187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4年11月28日。E近年因毒品案件、違反保護令、公共危險案件多次進出監獄,然觀察出監期間仍有多次與D衝突之通報紀錄,D、E多於酒後發生衝突,衝突原因多為生活中細瑣小事意見不合、管教兒少理念差異、經濟議題及夫妻生活相處不睦、飲酒等因素所導致,雖D、E均已完成聲請人開立之親職課程,然D、E間親密關係暴力已存在多年未有改善,A、B、C亦有目睹暴力情況。聲請人於112年至114年皆有安排漸進式返家觀察案家與A、B、C互動情形,然E於接返後有飲酒之況,D、E於112年間漸進式返家未穩定甚至出現逾假未歸,E未將A、B、C依規定送返,故聲請人暫停漸進式返家安排。後續安排親子會面,雖親屬能主動關心A、B、C生活狀況,但對於返家規劃及協助有限,D於交付A、B、C及會面仍有遲到之況,影響A、B、C情緒,但仍未有改善及積極作為,至114年起聲請人安排漸進式返家仍有遲到情形且B、C自原生家庭返回後易出現情緒不穩,7月漸進式返家B、C情緒則平穩許多。聲請人與案家擬定之返家準備計畫朝向與D合作追蹤其經濟生活穩定度,後確認案大姊可提供協助,故評估A先行返家並觀察A返家狀況以評估B、C是否合適返家。然經追蹤,A於返家後出現無照駕駛、外出飲酒情形,聲請人轉介A參與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之職涯課程,A原先如期參加後因無興趣而中斷,然生活仍未有穩定及明確方向,又D前因妨害公務遭判刑聲請社會勞動替代服刑,但因日數不足停止執行改為易科罰金,D因經濟問題無法繳納罰金,聲請人評估A返家後狀況未能穩定,案家生活具高度不確定性,評估案家親職量能尚不足以因應B、C返家,於兒少妥適生活照顧及正向教養之面向仍需持續處遇及提升,故評估B、C仍暫不適合返家,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與人身安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之規定,聲請延長安置B、C,以維護其等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查詢資料、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87號民事裁定、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個案摘要報告、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枋寮中心安置個案處遇狀況報告書、屏東縣政府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報表、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爰審酌本件B、C自我照護能力不足,A結束安置返家受照顧情形不佳,B、C的家庭保護功能明顯不足,貿然返家恐影響B、C身心健全發展,因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參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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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
B A03 男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安置中) |
C A10 女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安置中) |
D A06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
E A08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