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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 安置 人  A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應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3月17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兒童A之生父E與生母已離婚,由生母B單獨監護,並與生母B、繼父C及同母異父之胞弟D同住。兒童A過往有兩次兒少保護通報(民國114年1月16日、114年3月5日),且有明顯瘀傷及醫療驗傷之報告佐證。嗣聲請人社工於114年9月15日到校訪視兒童A,發現兒童A身上有多處不明疑似瘀傷之傷勢,經聲請人之社工釐清後,兒童A表示其傷勢均為繼父C所為,因繼父C會請兒童A協助照顧D,如照顧品質或方式不如繼父C之預期,繼父C即會藉此體罰責打兒童A,嗣經聲請人偕同兒童A至醫療單位進行驗傷,檢傷發現兒童A左臉挫傷、雙下肢有多處挫傷及瘀傷等傷勢,兒童A並表示非首次遭受施暴致傷;繼父C僅坦承多以伏地挺身方式處罰兒童A,至兒童A身上之傷勢及陳述均予以否認,然無法對該傷勢提出合理解釋與說明;另生母B及繼父C亦無法允諾不會再次對兒童A施暴、保護兒童A之安全,故認生母B及繼父C對於安全保護知能與能力薄弱,亦無適當親友可協助照顧及保護兒童A,聲請人乃於114年9月15日下午18時00分將兒童A進行緊急安置,並經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39號裁定繼續安置至114年12月17日止。嗣聲請人於114年10月28日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TDM會議,該會議決議擬由生父E與生母B同意配合兒童A返回越南資料,生父E亦願意請仲介協助兒童A歸化越南同意文件。綜上,經聲請人評估兒童A年紀尚輕,缺乏自我保護能力,返家後恐再遭受家庭暴力之對待,為維護兒童A之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屏東縣政府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知、屏東縣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兒童A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39號裁定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年幼,自我照護能力不足,生母B及繼父C未能提供兒童A適當照顧及保護之生活環境,家庭保護功能有所不足,兒童A若返家仍有遭受過度管教之虞,且別無其他合適親屬可以協助照顧及保護兒童A,為維護其安全,即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身分資料對照表
114年度護字第300號
A  A0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06年11月13日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0號
       (現安置中)
B  A0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82年3月10日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0號
C  陳建豪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78年8月1日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0號
D  陳希宇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14年3月10日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0號
E  黃得安  越南國人,現居越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