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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宇  
            陳建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2「未清償本金」欄位中關於「7,569,15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596,15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欣怡
                   法 官 蔡壹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