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謝銘軒
被 告 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侯國源
被 告 侯文勲
許妡芙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㈠聲明第1項即附表所載起訴前孳息新臺幣(下同)2萬776元、違約金2,707元,及聲明第2項即附表所載起訴前孳息8萬3,104元、違約金1萬827元係如何計算而得。
㈡本件原告是否僅請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本件尚有上開應查明之事項,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