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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謝銘軒  
被      告  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侯國源  
被      告  侯文勲
            許妡芙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㈠聲明第1項即附表所載起訴前孳息新臺幣(下同)2萬776元、違約金2,707元,及聲明第2項即附表所載起訴前孳息8萬3,104元、違約金1萬827元係如何計算而得。
 ㈡本件原告是否僅請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本件尚有上開應查明之事項,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